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設置要點

97130日第3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護及遵守智慧財產權,本校設置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設置委員,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圖資中心主任、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系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諮商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京劇團團長及綜藝團團長共同組成,任期1年。

   

第三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執行祕書1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圖資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第四條: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訂定教職員工生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措施。

 

  二、規劃宣導、說明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三、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事項。

   

第五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小組決議採多數決,以本小組過半數成員之出席使得開議,出席成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