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28日臺教政(一)字第1020046529號書函

    辦理。

二、邇來媒體報導,指有私立小學學生家長為讓孩子在班上建立

    好人緣送給教師高達6萬元之名牌包。此教師之收禮為已

    嚴重引起外界不良觀感。

三、教育部針對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訂有旨揭廉政倫理規範,其

    第四點規定,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有利

    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

    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 學校

    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

    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

    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四、第五點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

    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首長及知

    政風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

    單位處理,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