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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令依據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內部稽核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105.01.13 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09.16 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內部稽核小組會議通過
113.12.18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校務會議通過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內部稽核小組設置要點係為 105 年 1 月 13 日制定公布 ,鑒於 111 學年度科技校院評鑑委員之改善建議及內部稽核小組實務運作、 小組設置、績效評比、法制程序,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國立臺灣戲曲學 院內部稽核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將第二條第四點合併於第二點中,依規定說明小組組成及稽核人員任務; 並依法令及組織設置精神,將第三點稽核人員改為稽核委員。(修正條文 第二條)
  • 依據法令規定於第三條第一點新增「含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及「至少 保存五年」相關說明以及新增第二及第八點以及第十點,以規劃內部控 制自評暨聲明流程及完備稽核任務。
  • 參考他校於第四條第一點列入會議召開原則性規範及依法令於第四點納 入教育訓練之相關規範。
  • 依據法令新增第八條,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稽核作業之情形,得納入本校 辨理內部績效評比之參考。
  • 依據法令修正第十條,增加落實自主管理於整體內部控制有效之前提 下,得彈性調整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作法。
  • 依據本校現行法治流程修正第十一條,本要點先經行政會議、法規會議 通過後,始得送校務會議審議。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內部稽核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

111.10.17 本校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內部稽核小組會議通過
111.12.07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09.16 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內部稽核小組會議通過
113.00.00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0次校務會議通過
  • 為辦理校務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及監督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之稽核工 作,適時提供具體興革建議,以提升本校行政效能,爰依據國立大學校 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政府 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政府內部控制聲明書簽署作業要點等相關規 定,設置「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內部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內部稽核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小組之組成:
  • 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校長擔任及稽核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師及行政人員遴選操守公 正、忠誠、具有相當學識經歷人員組成。
  • 置稽核人員一名(擔任執行秘書並參與實地稽核),稽核人員應由校長 提經校務會議或其所設相關委員會、專案小組同意後,由學校進用 之。經校務會議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同意後進用者,應於下次 校務會議追認。
  • 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 不得擔任稽核委員。
  • 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如有異動,由校長另 行遴選人員遞補之。必要時得邀請校外具稽核經驗之教師或專業人士 參與協助稽核工作。
  • 本小組任務如下:
  • 研擬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年度終了前經簽請校長同意後實施,並 3 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稽核報告(含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並應 完整記錄稽核項目、稽核內容及說明、稽核方式、稽核發現及結論、 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呈報校長核定。年度稽核報告應提報校務 會議通過後至少保存五年。
  • 研擬年度自行評估計畫(包括評估期間及範圍等),評估期間至少應涵 蓋十二個月份,並簽報機關首長核定,自行評估於年度結束前完成, 據以評估該年度整體內部控制有效程度,併同內部稽核報告作為簽署 本校內部控制聲明書之依據。
  • 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 查核。
  • 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 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 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 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 檢視機關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形,就高風險或主要核心業務 優先擇定稽核項目,例如:
  1. 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經審計部追蹤查核結果仍待繼續改善,並綜合研提審核意見者,應稽核其檢討改善 情形。
  2. 跨機關整合業務、占機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之業務、久未辦理內部、外部稽核或評估之業務、影響政府公信力之潛在風險案件、進 度嚴重落後或停工六個月以上或因故解除契約等公共工程案件,稽 核其執行情形或成效等。
  3. 利用資訊系統自動處理業務控管流程或資料勾稽比對案件之資料異動紀錄,以及資訊系統間資料介接傳遞以人工處理控管流程或勾稽 比對之案件,經評估存有遭蓄意竊取、竄改或洩漏資料等風險者, 稽核其資訊系統管理機制。
  4. 其他重大議題包括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立法院質詢案件、監察 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部中央政府 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各權責機關(單位)督導等 所列待改善事項、中央廉政委員會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 及外界關注事項等。
  • 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 彚整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及辦理情形,並至 少每半年將追蹤該等缺失改善情形及興革建議辦理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核 定。內控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 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納為止。 前項第三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 開會及決議人數:
  • 本小組以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稽核委員 應親自出席會議。
  • 本小組之會議需經過半數成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則需經出 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 召開會議時主計室應派員列席,並得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 各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或備詢。
  • 每屆稽核小組成員應於就任時安排內部稽核相關教育訓練(包含校內常 5 見缺失態樣之探討),以提升稽核品質及能力。
  • 委員須遵守迴避原則:
  • 委員執行任務,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 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 避。
  • 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召集人應令其迴避。
  • 本小組因內部控制監督、稽核及經費稽核之需要,得經會議決議,簽請 校長同意後,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各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 以供查閱。
  • 稽核時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重大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 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向校務會議報告。
  • 本小組執行稽核作業時,校內相關單位應於截止日前提供必要資料(包 含簽、函、附件等)以供查閱(包括存放於其他單位或校外之資訊),並 詳實答覆相關問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相關單位配合稽核作業之 情形,得納入本校辨理內部績效評比之參考。
  • 為有效提升本校經營成效,稽核報告結果與缺失改善情形,列入本校各 單位績效考核參考。
  • 為落實機關自主管理,各機關於整體內部控制有效之前提下,得彈性調 整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作法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法規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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