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表
類別 | 用語 | 適用範圍 | 備註 |
起首語 (指公文起 首所用之發 語詞) | 查、謹查、有關、關於、茲 | 通用。 | |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 |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用。 | ||
特任、特派、任命、派 茲派、茲聘、茲敦聘、僱 | 任用人員用。 | ||
稱謂語 (指對受文 者稱呼或自 稱用語) | 鈞府、鈞長、鈞座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用。 |
直接稱謂時用。 (依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 字第 1040127907 號函,有關公文之 期望、目的及稱謂 用語,均無須挪抬 (空格)書寫」。 |
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 (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 考試院、監察院用)。 | ||
貴局、貴處、貴公司 | 對下級、平行(無隸屬關係者) 及對人民團體用。 | ||
臺端、先生、女士 | 對屬員、或人民。 | ||
本 | 自稱。 | ||
該、職稱 |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 「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稱」 | 間接稱謂時用。 | |
引述語 (引據其他 機關或受文 者來文時之 用語) | 依、奉 | 引敘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時 用。 | |
依據 | 引敘平行、下級機關、屬員或 人民來文時用。 | ||
……奉悉。 | 回復上級機關來文或首長公 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 ||
……敬悉。 | 回復平行機關來文,於引敘完 畢時用。 | ||
……已悉。 | 回復下級機關公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 ||
復(稱謂)……函。 | 於復文時用。 | ||
依(依據)(稱謂)……辦理。 | 於告知辦理之依據時用。 | ||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 諒蒙 鈞察。 | 對上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 ||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 諒達。 | 對平行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 ||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 計達。 | 對下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 ||
經辦語 (案情處理 過程之聯繫 用語) | 遵經、遵即 |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 |
業經、經已、均經、迭經、旋經、 嗣經 | 通用。 | ||
准駁語 (於審核或 答復受文者 請求時之用 語) |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備查 應予不准、應予駁回、未便照准 礙難照准、應從緩議 | 對下級機關用。 | |
如擬、如擬辦理 可照准、准如所請、應從緩議 | 決行人員批核公文用。 | ||
敬表同意、同意照辦 不能同意辦理、無法照辦 礙難同意、歉難同意 | 對平行機關或人民團體時用。 | ||
期望及目的 語 (對受文者 表達行文之 期望或目的 之用語) |
請鑒核
請核示
請鑒查
請核備
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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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上級機關或首長查核、指示 使用。 | 鑒核-報核案件。 核示-請示案件。 鑒查-僅供瞭解。 核備-核備案件。 |
請查照
請辦理惠復
請查明惠復
請查照轉知
|
請平行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 ||
請查照
請照辦
請辦理見復
請查明見復
請查照轉知
|
請下級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 ||
抄送語 |
抄陳
抄送
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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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級機關用。
對平行機關用。
對下級機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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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副本或抄件時 用。 |
附送語 (致送資 料、文件之用 語) | 附陳、檢陳 | 對上級附送附件時用。 | 亦可當成起首語。 |
檢送、檢附、附送、附 |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附送附件 時用。 | ||
結束語(全文 之總結用語) |
謹呈
謹陳、敬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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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總統簽之文末用。
於簽之文末用。
於便箋之文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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