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文書處理作業規範(114.02.26修正)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文書處理作業規範 100 年 1 月 26 日第 11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2.08 戲曲總字第 1000000974 號函
114 年 2 月 26 日第 37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為建立本校完善之文書標準化作業制度,並有效控管文書處理流程,以提升行政效率,依據「文書處理手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檔案法施行細則」、「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本校與校外單位間或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本校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凡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者,均屬之。 (二)所稱「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作業流程。 三、為有效發揮文書流程管理功能,承辦人員對公文處理之每一流程須負自我管理之責;其主管兼負督導之義務,文書組人員負公文稽催及公文時效管控之責。 貳、文書處理程序規定: 一、文書應一律採用由左至右之橫書格式。 二、文書之機密性、時間性,由各單位就其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依相關法規規定,自行區分。 三、文書處理,應以隨到隨辦、隨辦隨送為原則,不得拖延、積壓、損毀或遺失。 四、各單位收發公文,應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公文製作應於公文系統上創 2 簽或創稿並取號。 五、為加速文書處理,各單位辦理職掌範圍內之文書,應依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由各層級主管依授權核判。分層負責明細表未規定之事項,校長亦得授權單位主管處理。 六、經授權代判之公文,應加蓋「代為決行」章戳,公文發文並應繕打「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字樣。 七、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記明時 間(如 1 月 15 日 15 時 15 分,縮寫為 0115/1515)。 八、各單位公文之傳遞,應以「公文簽收單」(如附件一,請自行雙面列印並裝定成冊使用) 簽收為憑,以明責任。 九、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處理。 叁、收文處理規定:(本校公文收文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電子交換收文作業流 程圖如附件三) 一、各單位依規定均應設置登記桌,並由業務主管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該單位 公文之收發及查詢。 二、文書處理作業之「公文簽收單」為來往該單位或承辦人之責任紀錄表, 其保管年限為十年,以利責任查核。 三、公文收發區分為: (一)文書組總收發(包括外收發)。 (二)一級單位收發(各單位登記桌)。 (三)二級單位收發(各單位二級主管登記桌)。 四、各單位登記桌人員負責來往各該單位之公文(含第三類電子公文未指名特定人員)之「收發」、「登錄」及「郵件包裹代領轉發」工作。各單位登記 桌人員異動時,應知會文書組,並應將其業務有關事項詳細交代接辦人 員(單位公文登記桌人員異動申請表如附件四)。 五、校長或單位主管交辦之公文,應先送文書組總收文編入文號,並於公文上加註「○○○交辦」。 3 六、秘書室文書組為總收文單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郵寄或傳真紙本公文,由文書組總收文人員於公文管理系統登錄主 旨,並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本校之組織與職掌,判定其承 辦單位及限辦日期,依序編總收文號,並列印公文簽收單,通知各 單位登記桌至文書組簽收後,再由該單位登記桌依個人業務職掌於 公文管理系統作收文及分發登記後,分送該單位承辦人簽辦。 (二)封套上標明機密或指定收件人之函件,以送文簽收單登記,隨到隨 送指定之人員點收處理。公文封面未標明機密字樣,經拆封後如發 現其內容有保密之必要,應作機密文件處理。 七、同單位承辦人認為所分文件,非其辦理之業務,須改分另一承辦人員時, 經該單位主管裁定後,退還該單位登記桌,改分同單位其他人承辦。 八、若承辦人員認為所分之文件,係其他一級單位之業務時,應於 1 個工作 日內辦理線上申請「公文改分」,並書明改分原由陳請主任秘書批核,該 文業經主任秘書裁定後,由文書組總收文辦理改分發,承辦單位應即時 簽收承辦,不得拒絕。 九、除最速件隨收隨送外,密件公文、本文及附有實體附件(如:支票、發 票、樣品等)之公文,均以紙本方式分送各一級單位登記桌簽收辦理。 十、總收文號按該年度收發文順序,自公文管理系統中自動逐次編號。 十一、承辦單位或人員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之公文,經原發文機關補發後 要求補辦收文手續時,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 十二、未經編號之收文,應送文書組總收文補辦總收文編號登記,再行處理。 十三、陳核 (判) 文件應視其速別、性質、密等分別使用公文夾,以一公文 夾限夾一份公文為原則。 十四、使用公文夾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書處理之過程中,均應使用公文夾,並以公文夾顏色做為內部 處理速度之識別。 (二)密件公文應使用本校機密文書傳遞專用公文封封裝(可向文書組 索取)。 4 (三)公文夾之正面應標明承辦單位名稱。 (四)公文夾區分如下: 1.最速件:紅色。 2.速 件:藍色。 3.普通件:白色。 4.機密件:黃色。 (五)公文夾之應用,必須與夾內文書之性質相符。 肆、文稿撰擬、會核規定: 一、各級承辦人員處理公文,應負責保管業務有關之參考資料,於職務異動 時列入移交。 二、公文會辦三個單位以上(含),應使用線上分會辦理,紙本文應於簽稿上 核章,並註明簽收時間,以明責任。 三、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案件,應依規定在預定結案日期屆滿前線上申請展期。 四、承辦人員對校長或單位主管交辦之案件,或依職責範圍內之事件,認為 須以文書宣達或查詢時,得自行擬辦。 五、承辦人員簽具意見時,應力求簡明具體,不可模稜兩可,或晦澀不清,亦不得未擬意見而僅用「陳核」或「請示」等字樣,以圖規避責任。 六、重要或特殊案件,承辦人員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示 或當面請示後,再行簽辦。 七、承辦人員對毋須答復或辦理之普通文件,得視必要敘明案情簽請存查。 八、承辦人員簽擬公文如為密件,應依據公文密件作業規定簽核辦理。 九、承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有抽取應用之必要者,應於來文上書明「附件抽取」字樣及處理情形,並簽名或蓋章,且於用畢後或離職時歸檔。 十、承辦人員編輯稿件時,應填下列各項: (一)「文別」:按照公文程式條例之類別及有關規定填列。 (二)「速別」:係指希望受文單位辦理之速別,填「最速件」或「速件」等, 5 普通件不必填寫。 (三)「密等及解密條件」:填寫密等,解密條件於其後以括弧註記,如非密 件,則不必填列。 (四)「附件」:應註明名稱及數量或其他有關字樣。 (五)「正本」或「副本」:應分別逐一書明機關全銜,其地址及郵遞區號, 應詳細註明。若屬通案則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現行對校外各公務機關之發文,除密件(含以上)、核章表單、合約書及附件電子檔逾 1MB,仍以紙本發文外,依規定均以第一類電子公文傳送,為利於電子文順利傳達,公文製作時請確實書明正、副本單位 之正確名稱, 承 辦 人 可 先 自 教 育 部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入 口 網 站 (http://edocap.moe.gov.tw)查詢。 (六)「收(發)文字號」:總收文號於收文時由系統自動編列。如為創號稿 件時,由承辦人於公文系統取號。 (七)「分類號」及「保存年限」,請參照本校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如 附件十)之規定填列。 (八)「先簽後稿」、「簽稿並陳」、「以稿代簽」及「決行層級」等擬稿說明, 須於公文製作同時註記。 十一、承辦人員辦稿時,處理附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應檢點清楚,隨稿附送。 (二)附件有二種以上時,應分別標以附件一、附件二...。 (三)附件如係隨文附送,辦稿時用「檢送」、「檢附」等字樣。 (四)如需以原本發出,而原本僅一份時,應註明「原本隨文發出,抄本或 影本存卷」。 (五)如需以抄本或影印本發出,辦稿時應書「抄送」或「檢送○○影印本」 等字樣,並註明「原本存卷,另以抄本或影印本發出」。 (六)附件以正本為限,副本如含附件,應註明「含附件」。 (七)附件如不及或不能隨稿附送時,應註明「附件另寄」、「封發時,附件 請向承辦人員或○○○洽取」字樣。 6 (八)附件如需用印,先送文書組用印。 (九)該件公文如有附件,請承辦人自行影印所須發文件數後,交至文書組。 (十)附件應併同本文歸檔,並於公文右下角,由上往下依序編寫頁碼。 十二、簽辦公文時,附件如有電子檔,應將檔案上傳系統。 十三、簽稿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蓋職名章,修改過多時,應退回承辦人員清 稿,清稿後列印紙本公文連同原稿重新陳核(判)。已在簽稿上簽章,而 未簽註意見者,視為同意。 十四、文書陳核時應於稿面適當位置蓋章,承辦人員擬有二種以上意見備供採 擇者,主管應明確批示或另批處理方式。 十五、核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核稿人員對案情不甚明瞭時,可隨時洽詢承辦人員,或以電話詢問,避 免用簽條往返。 (二)核稿時如有修改,應注意勿將原字句塗抹,僅加勾勒,從旁添註,並於 修改處加蓋印章。 (三)核槁人員對於下級簽擬或經辦之稿件,認為不當者,應就原稿批示或改 正,不宜輕易發回重擬。 伍、發文處理規定:(本校發文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五) 一、公文經核決後,應退回原承辦人將公文製作系統之電子檔公文修正、校 對、清稿無誤,並將公文電子檔傳送發文後,再將該紙本原稿送文書組 據以發文。若未依規定先將電子檔傳送文書組致無法發文作業,紙本公 文稿將退回原承辦人。 二、公文發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回承辦單位補正: (一)公文未經核決或漏會者。 (二)公文電子檔與紙本公文內容不符者。 (三)未將公文電子檔及附件傳送發文者。 (四)須郵寄公文,未註明郵遞區號及地址者。 (五)公文收發同號時,未附來文及附件者。 7 (六)公文稿件為影本者。 (七)公文右上角未核填歸檔檔號、保存年限,公文及附件右下角由上往下 未逐頁編寫頁碼者。 編寫頁碼應以鉛筆編寫,首頁加註總頁數(如 1/33),雙面列印文件, 雙面均須編寫頁碼。 (八)承辦人未自行影印所須發文件數及歸檔附件者。 三、發文附件應由總發文人員隨文封發;重要及時效性公文文件請註明郵寄方 式,其餘均以掛號郵件寄發。 四、配合公文電子化作業流程,校內一般性公文(除人事命令、合約、密件及 付款有關憑證等重要文件仍以紙本發文外),其餘均以第三類電子公布欄 通報相關人員及單位為原則,不另行列送紙本公文。 五、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發文為原則。 六、公文發出後,總發文人員應將原簽、稿及附件整理,每日登記於歸檔清單, 並送交檔管人員點收。 七、公文如係機密件、開會通知單或有時間性者,總發文人員應特別於封套上 標註,以引起受文機關注意。機密件應外加封套,以重保密。 八、同一受文機關之公文,除最速件應提前封發外,其餘普通件得併封發出, 並在公文封套上註明文號件數。 九、凡體積較大、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寄者,應在公文附件項下註記「附件另 寄」,並應在附件封面書明發文字號之附件同時付郵。 陸、文書作業保密規定: 一、機密文書之簽辦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奉交辦或分辦過程中,不得讓不應知悉人員窺視或翻閱。 (二)機密文書之陳判、送會,應由主管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持送。 如不能親自持送,應置於專用之密件公文袋內。 (三)機密文書均採紙本簽核公文。 (四)機密文書如非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 8 (五)編輯機密文書應修改主旨填寫為「密不錄由」。 二、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機密文書之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 退稿、歸檔等流程,以業務承辦人員親自傳遞為原則。如由傳達人員傳送 時,須使用保密封套。 三、經核定機密等級、解密條件之文書,承辦人應完成適當標示。 四、機密性會議資料保密規定:「機密」之會議資料,應編號分發及登錄其使 用人員,會後須當場清點收回,與會人員如需留用時,應辦理借用簽收。 五、處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辦人員於區分密等時預為註明或主動檢討 辦理。 (二)「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由單位主管核定之。 (三)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規定如下: 1.經核定變更原機密等級或解密後,應通知有關機關。 2.文書機密等級之附加變更或解密標示者,屆時即照標示自動變更或解密,保管單位或人員並即辦理有關手續。 3.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去,並於明顯處浮貼經登記人蓋章、註記之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紀錄單。 4.機密文書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案件放置保管。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文書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人員對於本單位持有及保管之文書,除依法得予公開者外,應 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秘密,不得洩漏,退職後 亦同。 (二)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三)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 非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四)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亦不得交 9 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五)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 持有無需歸檔之機密文書,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 七、機密文書處理作業規定:(本校機密文書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 (一)作業流程: 1.總收文人員收到機密文書時不拆封,先送秘書室主任秘書或指定之專 人拆封與陳判承辦單位後,送交文書組掛號登錄並將機密文書送交承 辦單位簽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如有逕自收到機密文書時,亦須送總 收文人員掛號登錄。 2.創稿案件如屬機密文書時,應由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核定機密等級; 承辦人員擬稿時,應於文稿書明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及解密條件。 3.「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等級之文書,自簽辦擬稿至發文 歸檔,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密」等級之文書依一般作業流程辦 理。機密文書陳核時,需密封於機密文書傳遞公文封。 4.機密文書辦理歸檔時,承辦人員應檢齊所有文件封裝於機密檔案專用 封套,並於封面填註相關資料、密封及接縫處簽章後,送文書組歸檔。 5.機密文書由文書組專人繕校、用印、封發;封發時文書應封裝於雙封 套內,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其封口及接縫處亦同。 6.需發文之「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文書,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 員親自傳遞送達;「機密」及「密」等級校內由文書組人員傳遞,校 外以雙掛號函件寄送。 7.承辦人員應適時主動檢討已歸檔機密文書之解密或變更機密等級。 柒、各類公文處理期限規定: 一、一般公文: (一)最速件:1 日。 (二)速 件:3 日。 10 (三)普通件:6 日。 (四)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 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涉及政策、法令或多方會辦、分辦,且需 30 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 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單位得視需要自行訂 定,並經公文系統線上申請專案管制核准後辦理。 二、公文限辦日期計算標準,以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一般公文」、「陳情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等三類之計算 標準,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節日等放假天數應予扣除。 (二)「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等三類之計算標準, 則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節日等放假天數。 捌、撰擬文書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承辦人接受分文之文書後,應即簽收、擬辦,並於規定之期限內結案。 二、承辦人員對本案所有文卷及有關資料,應詳予查閱,以作為擬具處理之 依據或參考。各該文卷或資料,必要時應摘要附送,供作主管核決之參 考。 三、簽具意見應力求簡明具體,不得模擬兩可,尤應避免不提處理意見而僅 用「陳核」或「核示」等字樣。 四、毋需簽覆或辦理之普通文件及屬於參考性質之副本,得視必要敘明案情 簽請存查。 五、重要或特殊案件,承辦人員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示 11 或當面請示後,再行簽辦。 六、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應依輕重緩急作適當處理,其急要者應儘速辦妥, 其他亦應依序辦理,並依規定時限內完成,不得積壓;且於擬辦、會稿、 陳核過程中應主動追蹤公文,限期辦結。 七、承辦人員對於來文或會辦案件簽擬意見時,如遇情節較繁重或文字較長 者,應自行附加簽辦單,宜摘提要點,以眉注方式書於該段文字之上或 於重要文句旁,用色筆標示,方便主管核閱。 八、擬辦覆文或轉行之稿件,應將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敘入說明內, 以便查考。 九、擬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有抽存待辦之必要者,應於來文上書明「附 件抽存」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十、擬辦文稿如有來文,應將原案檢附陳核,不可與原文脫離,務使核稿者 對案情內容有所瞭解或作為修改文稿之參考。原文如有必要存查時,承 辦人可自行影印。 十一、不須掛總收發文號之公文,由各承辦單位簽擬後自行存查。 玖、公文查催: 一、登記桌人員應每日查詢承辦公文、待辦公文、逾期未辦畢公文、待歸檔 公文處理情形。 二、各級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查詢主辦、會辦公文流向及時限。 三、各級人員公文查催處理方法規定如下: (一)單位主管: 1.確實督促屬員之公文於其可使用時間內辦出,有效預留其他過程 處理之時間。 2.部屬差假,應指定業務代理人並督促其確實負起代理責任,於期 限內辦妥公文。 3.提示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儘量避免展期;對申請展期之案 件,應注意其期限;對檔案管理人員反映承辦人員逾期案件未辦 12 理展期者,應即妥適處理。 (二)秘書室登記桌人員: 掌握全校陳判未結案件資料,每週對陳核至校長、副校長、主任秘 書室等尚未批核案件之停留日數及件數進行統計並分送轉陳參閱, 俾提醒加速案件陳判流程。 (三)秘書室文書組人員: 1.每月統計全校結案未歸檔、逾期未結案等案件資料陳核,並發函 公告周知。 2.每月一次將各單位逾期 2 週以上之公文稽催通知單送陳各單位主 管督導催辦。 3.月彙整、列印重大或逾期案件簽報校長或主任秘書核閱,以供獎懲 參考。 (四)各單位登記桌: 1.應隨時注意文書組傳送之公文,立即進行點收及分辦。 2.管制及登記本單位承、會辦案件之處理流程及結果。 (五)承辦人員: 1.應把握簽辦期限,儘速簽擬意見送出。 2.對經辦案件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歸檔之日止應負各流程查催之 責,如查催發生困難情事,應以書面向單位主管或相關單位(會辦 及陳核單位)反映處理。 拾、文書檔案歸檔、調閱及銷毀作業規定:(本校檔案管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一、檔案歸檔作業: (一)以本校總收、總發及創簽、創稿公文為限,其餘文件應留存各承辦單位。 (二)各單位承辦人將經核判並辦理完成之公文,送交文書組,並登錄於文書組公文歸檔清單(如附件八)。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於該清單蓋章。 (三)點收作業注意事項: 13 1.案件與歸檔上登錄不符者,立即更正或補正,始得點收歸檔。 2.歸檔文件以正本為之,如有污損或字跡模糊不清者,應退還補正。 3.未經核判並辦理完成公文,應退還補辦。 4.發文文稿有漏判、漏印及附件不齊全者,應退還補辦。 5.歸檔文件中如附有現金或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等,應退回承辦 單位處理。 6.公文右上角未核填歸檔檔號、保存年限,公文及附件右下角由上往下未逐頁編寫頁碼者,應退還補辦。 7.編寫頁碼,應以鉛筆編寫、首頁加註總頁數(如 1/33),雙面列印文件,雙面均須編寫頁碼。 8.附件要與原文合併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裝訂時,可另行存置,惟應於附件上註明收發文號,並在原文上加蓋附件戳章及編號,以資指引便於檢調。 (四)文件以每一發文稿及其相關來文或附件、或存查文件為一件。整理時,應依時間先後依序整理,並以公文紙 A4 規格標準為宜,過大、過寬或有破損及皺摺,應立即修補或整平等相關作業。 (五)檔案管理人應依「本校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表」(如附件十)整理分類,並逐件查核案件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之正確性,如有誤植或漏判應協助補列後,再將其分類號、保存年限等條件輸入電腦系統。 (六)裝釘上架注意事項: 1.入檔案卷前確認歸檔公文之分類號、卷冊號、目次號、保存年限等條件。 2.檔案排架作業按單位、日期順序排列,並以直立為原則。 3.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4.檔案保管場所應經常保持乾燥,並加強通風設備。 二、檔案調閱作業: (一)借調或調用檔案者,得先行查詢與確認其借調檔案範圍後,應依調卷 14 申請程序辦理調案。 (二)業務承辦人員如有必要調卷案件時,應線上填具「調案申請」,並經主任秘書核准後,由文書組辦理調閱作業。 (三)調卷非主管業務案件時,應先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原承辦人及業 務主管同意。 (四)調卷人不得於檔案管理人進行調卷時逕行檢取或翻閱案件。 (五)調卷案件以十五天為限,屆期如繼續使用,應線上填具「調案展期申請」,借出檔案如有急用,得隨時催還。 (六)檔案歸還後,應在調案單註明還案日期,以備查考。 (七)調借案卷人員不得有洩洩密、拆散、塗改、抽換、增損、轉借及遺失等情事,違者依法議處。 三、檔案銷毀作業: (一)檔案之保存期限區分為永久保存及定期保存兩種。 (二)文書組檔管人員依公文之重要性,參考本校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 表選定其保存年限,定期檢出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並製作「國立臺灣 戲曲學院擬銷毁檔案目錄」送承辦單位表示意見。 (三)本校檔案保存年限區分為永久、50 年、30 年、25 年、20 年、 10 年、 5 年、3 年。 (四)若承辦單位認為有繼續保存必要者,應簽註理由及延長保存年限後擲 回文書組,以作為日後修訂「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表」之參考。 (五)將各承辦單位擲回之擬銷毁檔案目錄重新整理、造冊並製作檔案銷毀 目錄及檔案銷毁計畫(如附件九)陳校長核可後,函教育部轉檔管局審核。 (六)依承辦單位將需延長保存年限之公文,經文書組重新修訂、整理上架。 (七)接獲檔管局核准銷毁回函後,文書組依銷毁目錄逐件抽取待銷毁檔案。 (八)銷毁時依媒體型式選用適當之銷毁方法,會同秘書室人員監毁,辦理銷毁作業。 15 (九)文書組將已銷毁檔案之目錄及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存。 拾壹、獎懲規定: 一、對於公文處理時效,文書組應每月檢討一次,並視需要對重大或逾期案件,簽報校長或主任秘書核閱。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專案簽報議處,並移請該單位主管加強督導: (一)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二)無故積壓公文致延誤事機者。 (三)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 2 日者。 (四)陳核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送核批;或經核批後,遲未處理者。 (五)對逾期待辦公文經催辦,仍未辦理展期者。 (六)應辦案件而簽存查,屬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其他文書處理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八)延遲 10 日未辦理公文歸檔,且經文書組發催促歸檔通知後 10 日,仍置之不理,嚴重影響檔管人員歸檔作業者。 拾貳、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 理。 拾叁、本作業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奉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