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28日臺教政(一)字第1020046529號書函
辦理。
二、邇來媒體報導,指有私立小學學生家長為讓孩子在班上建立
好人緣送給教師高達6萬元之名牌包。此教師之收禮行為已
嚴重引起外界不良觀感。
三、教育部針對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訂有旨揭廉政倫理規範,其
第四點規定,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
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
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 學校
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
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
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四、第五點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
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首長及知會
政風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
單位處理,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