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依據 |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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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1)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得需應用之檔案 (2)填具「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及切結書,親送或通訊方式申請。 (3)等候准駁通知(三十日內) (4)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本校應用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 (5)繳交檔案閱覽抄錄複製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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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錄查詢 |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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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校檔案,應填具「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及「切結書」向本校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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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及回復 |
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校檔案管理單位自申請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並為准駁之決定後,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其有補正資料者,審核期限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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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 |
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本校應用檔案,並預先與本校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其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校檔案管理人員收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閱覽室使用登記表,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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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服務場所及開放時間 |
(一)受理之處所: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總務處文書組(114臺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7號)。 (二)檔案應用處所及開放時間: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總務處文書組。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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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證明文件暫由檔案管理單位留存,俟檢查點收歸還之檔案無誤以及申請人至本校出納組繳交費用後歸還。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 4.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擅自錄影(音)、攝影。 5. 本校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善維護,不得破壞,違反者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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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本校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之收費,由本校總務處出納組開立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校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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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相關連結(1) |
國家檔案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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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相關連結(2) |
檔案資源整合查詢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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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秘書室文書組:(02)27962666轉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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