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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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1月22日本校9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99年5月5日本校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5月5日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前項所稱「學術及行政主管」係指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藝文中心主任、圖資中心主任、通識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主任秘書、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
一、教師代表:由專任教師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二分之一。 二、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三、職(團)員、警衛、技工友代表:職員二人、團員每團一人(含團長)、警衛及技工友一人。 四、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遴選辦法另訂。 前項各款之代表,除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辦理選舉產生外,餘由秘書室統籌辦理選舉產生。
一、校務研究發展計劃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部各種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本會議應有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經充分討論,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並由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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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開會時間已至,仍不足開會額數時,主席得宣布延長之,一次以半小時為度;延長二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俟足法定人數,再行開會;談話會時間以一小時為度。
前項行政單位暨本會議所設各種委員會工作報告、工作檢討,得由校長於校務會議前另行召開。
前一至四項提案應於召開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送交秘書室彙辦,秘書室應於會議七日前將會議議程通知校務會議委員。
有關提案說明和提案詢問之發言,以充分表達為原則,得不限時間和次數,但與提案無關或重覆者,主席應予制止。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經出席人之多數以舉手表決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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