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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95年11月22日本校9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99年5月5日本校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5月5日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五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 第二條  本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由選舉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所稱「學術及行政主管」係指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藝文中心主任、圖資中心主任、通識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主任秘書、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

  • 第三條  本會議代表之名額分配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由專任教師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二分之一。

二、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三、職(團)員、警衛、技工友代表:職員二人、團員每團一人(含團長)、警衛及技工友一人。

四、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遴選辦法另訂。

前項各款之代表,除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辦理選舉產生外,餘由秘書室統籌辦理選舉產生。

  • 第四條  本會議各選任代表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內選舉產生並公告。
  • 第五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研究發展計劃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部各種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 第六條  本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或經應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本會議應有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經充分討論,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並由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第七條  本會議必要時,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交議事項。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9年12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本校為提昇校務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議事效率,訂定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
  • 本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能決議;但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開會時間已至,仍不足開會額數時,主席得宣布延長之,一次以半小時為度;延長二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俟足法定人數,再行開會;談話會時間以一小時為度。

  • 本會議主席宣佈開會之後,應先確定議程,議程依序為:行政單位、各學系暨本會議所設各種委員會工作報告、工作檢討、前次(含臨時)會議執行情形報告與檢討、提案確認、提案討論、臨時動議;如因會議需要,得臨時變更議程。

前項行政單位暨本會議所設各種委員會工作報告、工作檢討,得由校長於校務會議前另行召開。

  • 校務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除本校其他章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校長第一順位職務代理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如第一順位職務代理人不能出席時由第二順位職務代理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如第二順位職務代理人不能出席則延會。
  • 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1. 校長交議事項。
  2. 各學系與一級行政單位完成行政程序之提案事項。
  3. 本會各委員會之提案。
  4. 本會議委員三人以上(含三人)連署提議。
  5. 臨時動議應有出席人員十分之一附議始可成案

前一至四項提案應於召開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送交秘書室彙辦,秘書室應於會議七日前將會議議程通知校務會議委員。

  • 每一提案之討論應經提案說明、提案詢問、以及正、反意見之辯論後,才能進行議決。

有關提案說明和提案詢問之發言,以充分表達為原則,得不限時間和次數,但與提案無關或重覆者,主席應予制止。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 對原提案提出修正案者,其處理順序依次為:第二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原提案。
  • 表決之方式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1. 舉手表決;
  2. 起立表決;
  3. 投票表決。

       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經出席人之多數以舉手表決方式決定之。

  • 提案之表決應正、反兩面意見俱呈,以出席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 本會議開會時應全程錄音存檔,對於重大討論議案之會議得錄影存檔,並僅對決議部份作成文字記錄;但出席代表如要求對其發言內容,或出、列席之行政人員與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其職責就工作檢討或提案之說明,列入記錄者,亦應以字記載之。
  •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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