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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研究發展設計委員會與會議記錄

96 年 6 月 13 日 95 學年度第 7 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 年 5 月 11 日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 為推動本校校務發展,研擬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加強校務發展計畫 先期作業,落實校務發展目標,謀求最佳未來發展計畫,促進計畫作業發揮 預期之功能,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特設置校務研究發展設計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 組織:
    一、當然委員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 長、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藝文中心中心主任、圖書資訊中心中心 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系主任及兩團團長擔任。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三、本會得聘請校外專家為顧問,提供諮詢。
  • 本會職權如下:
    一、本校校務發展計畫之研擬。
    二、本校校務發展資源之整體規劃。
    三、本校各單位發展計畫之審議。
    四、審議學系、研究所及重要附設單位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五、校長指示重大事項之研擬。
    六、其他有關校務發展事項。
  •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超過二分之一委員連署或主任委員認 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諮詢顧問得酌支出席費。
  • 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101 年 3 月 21 日第 14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 年 2 月 16 日第 338 次行政會議通過
  • 為推動本校發展計畫、研議重大校務發展諮詢事項,特訂立「國立臺灣戲 曲學院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本校重要校務發展事項諮詢之協助。
    (二)有關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評估。
  • 本委員會依本校校務發展需要,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任一性別成員佔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由校長就社會各界賢達人士擇聘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出 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校主任秘書兼任之。
  •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本委員會依任務需要,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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