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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評鑑

 

108年6月12日本校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辦學績效及 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依據大學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 本辦法所稱校務自我評鑑,其內容包括:學校定位與特 色、校務治理與發展、教學與學習、行政支援與服務、 績效與社會責任、自我改善等,必要時得依相關評鑑規 定調整之。
  • 本校設置校務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以指導校務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本委員會置委員五 人至七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 數五分之三以上,成員均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下成立評鑑推動工作小組,負責推動及執行自 我評鑑作業。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校內受 評鑑之單位主管組成,成員均為無給職。
  • 校務自我評鑑工作以每三至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但得 配合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相關評鑑時程進行調整。
  • 校務自我評鑑之實施程序如下:
    一、規劃準備階段:
             (一)召開本委員會會議。
             (二)籌劃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二、自我評鑑階段:
             (一)召開評鑑推動工作小組會議。
             (二)撰寫自我評鑑報告送推動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三)由校長聘請校外學者專家四人至十五人擔任訪評 委員,以辦理實地訪評。
             (四)評鑑結果及意見送交本委員會審議。 2
    三、永續發展階段:
             (一)完成自我改善。
             (二)後續追蹤規劃。
  • 評鑑結果公布送本校各單位作為改進之依據,並得作為 資源分配規劃及調整校務發展之參考。 各受評單位應針對評鑑結果進行自我改善作業,半年內 將改善執行情形提送本委員會審查。
  • 校務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 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1 年 9 月 12 日第 152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 9 月 13 日第 26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為推展校務評鑑工作,精進教學、研究、服務及行政之品質,提昇校務運作之效能,依據 大學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校務評鑑內容項目包括:學校定位與特色、校務治理與發展、教學與學習、行政支援與服 務、績效與社會責任、自我改善等,必要時得依相關評鑑規定調整之。
  • 本校設置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為全校性任務編組負責規劃、辦理全校校務自我評鑑及外部 訪評相關事宜,工作小組成員包含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一級主管、各學系主 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專門委員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專門委員擔任執行秘書,成員 均為無給職。
  • 評鑑推動工作小組工作如下:

(一)負責推動、規劃、督導自評作業之規劃與執行,並彙總各項評鑑報告、相關基本資 料及訪評資料。

(二)審閱自評報告及評鑑資料。

  • 校務自我評鑑作業程序:

(一)討論並研修評鑑指標,請各單位依評鑑指標蒐集分析資料,並填報自我評鑑報告、 基本資料,由評鑑推動工作小組彙整。

(二)遴聘學者、專家審閱自評報告。

(三)遴聘學者、專家擔任校務評鑑訪視委員,進行校務自我評鑑。

(四)校務自我評鑑流程包括簡報、參觀、資料審閱、討論、綜合座談,實際流程及時間 安排得另訂之。

(五)評鑑訪視委員應於訪評結束後十日內提出自我評鑑結果報告。 前項各款校務自我評鑑之指標及作業程序得配合教育部辦理大學校務評鑑規劃酌 予調整。

  • 評鑑結果公布送本校各單位作為改進之依據,追蹤考核評鑑結果,得作為資源分配規劃及 調整校務發展之參考。
  • 實施校務評鑑所需經費由秘書室統一編列校務基金。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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