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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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6月12日本校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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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9 月 12 日第 152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 9 月 13 日第 26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負責推動、規劃、督導自評作業之規劃與執行,並彙總各項評鑑報告、相關基本資 料及訪評資料。 (二)審閱自評報告及評鑑資料。
(一)討論並研修評鑑指標,請各單位依評鑑指標蒐集分析資料,並填報自我評鑑報告、 基本資料,由評鑑推動工作小組彙整。 (二)遴聘學者、專家審閱自評報告。 (三)遴聘學者、專家擔任校務評鑑訪視委員,進行校務自我評鑑。 (四)校務自我評鑑流程包括簡報、參觀、資料審閱、討論、綜合座談,實際流程及時間 安排得另訂之。 (五)評鑑訪視委員應於訪評結束後十日內提出自我評鑑結果報告。 前項各款校務自我評鑑之指標及作業程序得配合教育部辦理大學校務評鑑規劃酌 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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